主要观点总结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通知,自2025年1月20日起对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实施审批管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该通知是对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精神的响应,取消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筹建审批等多项审批事项,将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自2025年1月20日起,取消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等3项审批事项,并将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关键观点2: 取消审批后的安排
取消审批后,药品经营企业需按照相关法规要求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无需办理许可证,使用配制的放射性制剂需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关键观点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还强调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排查处置风险隐患,确保放得开、管得好。
文章预览
近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 《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5年1月20日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实施审批管理,并要求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续衔接等事宜。 背景 2024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为做好上述行政法规修改后相关工作衔接落实,按照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精神,《通知》明确了相关事宜。 《通知》指出 自2025年1月20日起,取消“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等3项审批事项 ,将“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改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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