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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发布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8-28 11: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该批复针对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判定其无效。文章还介绍了该批复的出台背景、内容、适用范围以及溯及力等问题,并指出该批复旨在解决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的发布背景

近年来,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的“背靠背”条款,是引发相关款项支付纠纷的重要原因。

关键观点2: 《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的主要内容

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关键观点3: 《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合同主体主要是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类型主要为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合同。主要是约定大型企业以收到业主或上游采购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前提的条款。

关键观点4: 《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的实施时间

该批复已于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文章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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