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摘要: 法理思维之要义,在于着眼于良法善治的价值诉求,衡平法学判断的正当性基础,揭示法学实践意蕴、拓展法学思维空间,催生法学思维体系的深刻变革,对当代法学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作用。公司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细胞,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活力之源。公司法之衰荣与市场经济的兴盛与否紧密相连,其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下发挥使命作用自是题中应有之义。新《公司法》基于权利(力)、义务、利益、责任与风险相匹配的基本逻辑,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予以细化和强化。本文意欲通过理清法理思维视角下当代公司法运行的逻辑关系,剖析董监高差异化问责理论背后蕴含的法哲学道理,为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的有效联动奠定理论基础。 目 录 一、引言 二、法理思维视角下董监高问责的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