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人格权的客体,从现有理论、人格同一性与三维人格同一性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研究。文章指出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的载体,包括生物人格要素、理性人格要素和社会人格要素。通过维护三维人格同一性来保护人格尊严、安全、自由和平等价值,是人格权保护的根本目标。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现有理论下的人格权客体
现有人格权理论对于人格权客体的梳理及论述源自此前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理论基础包括自然法与康德的道德哲学等。学说主要有三种:人格说、人格利益说与人格要素说。三种学说实质相通,但均未能深入探究决定人之为人的基础条件,对人格的具体内涵缺乏系统探究。
关键观点2: 人格同一性与三维人格同一性的概念
人格同一性也称个人同一性,指使一个人与他人相区别的特性。三维人格同一性指自然人同时具有生物人、理性人与社会人的三维存在,具有生物、理性与社会三维人格,以及相应的三维人格同一性。该三维人格同一性构成人格权的客体。
关键观点3: 基于三维人格同一性的理论阐释与实践例证
三维人格同一性是人格尊严的基础与保障,决定了人格价值如尊严、安全、自由和平等的内涵。此外,通过三维人格同一性理论,可以对现有的人格要素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对人格权体系的发展做出展望。
关键观点4: 结论
自然人同时具有生物、理性与社会三维人格,其基础是遗传同一性、心理同一性和社会同一性。三维人格同一性是决定人之为人的基础条件,是人格权的客体。维护三维人格同一性有助于保护人格的完整性和价值。
文章预览
+ + + + + + + + + + + 作者简介: 刘银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 本文摘编自刘银良:《从三维人格同一性探究人格权的客体》,载《中外法学》2024年第5期。 + + + + + + + + + + + + + + + + 现代权利体系中的人格权理论仍有关键缺环需要弥补,基础问题是何为人格权客体。对此理论构建较少,学说仍有争议。其根源在于没有系统探讨究竟是什么条件或要素能够决定人之为人,而仅在法学概念的框架下对“人格”进行抽象思辨,并主要随着多国的立法或司法实践进行事后归纳与总结。 对此,北京大学刘银良教授在《从三维人格同一性探究人格权的客体》一文中,于人格权法等法学理论外,利用哲学、生物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知识,以期全面、科学地界定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下的人类主体,并获得关于人格权的新认知。本文所称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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