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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光临 精品案例 栏目 精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上海法院精品案例等高质量案件,深度解读、理性分析。 编者按 竞业限制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通过该项制度可以有效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进入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劳动者自营同类竞争业务,从而实现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功能。然而,对劳动者实施竞业限制,势必影响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如何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和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进行平衡成为一个难题。近年来,由于多种因素交织,竞业限制制度呈现被用人单位泛化使用甚至被滥用的趋势,造成劳动者不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进而陷入违约之困境。本案作为涉及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典型案例,裁判观点较好地诠释了竞业限制义务适格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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