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商业秘密攻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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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技术方案能否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商业秘密攻守道  · 公众号  ·  · 2024-09-20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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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专利的“创造性”或“新颖性”,与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不同 1.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应认定为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商业秘密保护对象。 2.侵权人无论直接、完全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或者对技术秘密进行部分修改、改进后使用,均属于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行为。 3.专利的“创造性”不同于专利的“新颖性”,更不同于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 对于专利技术信息而言,判断该专利技术信息在被公开前是否具有“非公知性”应以商业秘密“非公知性”标准进行判断,而非简单套用专利的“创造性”或“新颖性”判断标准。 0 2 对技术秘密进行修改后使用,也属于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比如,某ifere电路原理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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