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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岗位的员工 在原公司获得了客户名单, 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离职后, 却利用原公司客户信息 向客户推销自己经销的其他酒品。 “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呢?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离职员工利用其掌握的客户信息用于个人生意、侵害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案件 。 案情回顾 原告力某公司是一家主营酒类产品销售的企业,在长期经营中积累了大量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交易记录、个人偏好等。这些客户信息均存储于公司自主开发的软件系统内,并为信息设置了查看权限。 力某公司将酒品销售工作外包给了达某公司,并将该软件的使用权授权给了达某公司,同时要求销售岗位的人员必须和达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要求销售人员在与客户联系时专门使用所配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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