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啥  ›  专栏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涉案产品性质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食品安全 法律  · 2024-09-10 11:4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件的报道,涉及多个被告人。文章介绍了案件的背景、经过、裁判理由和法官后语。主要讨论焦点是涉案产品的性质,究竟是假药还是有毒、有害食品。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与经过

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并销售含有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质的降糖保健食品。

关键观点2: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涉案产品为保健食品,不属于假药。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并进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关键观点3: 涉案产品性质的争议与分析

争议焦点是涉案产品属于假药还是有毒、有害食品。法院通过审查产品的批准文号、说明书、外包装等,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认定涉案产品为保健食品。

关键观点4: 法官后语

法官提醒,判断涉案产品性质需结合产品的批准文号、说明书、外包装等进行综合认定,并重视证据审查。本案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章预览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租用民房作为厂房,购买设备材料以及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格列本脲、格列齐特、盐酸苯乙双胍、盐酸二甲双胍”等物质,伙同被告人李某甲组织、安排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白某、李某丁、李某戊、谢某等人非法生产“某A”胶囊、“某B”胶囊等降糖保健食品。李某某安排其公司员工打电话进行推销,同时给其发展的全国各地客户销售其生产的上述各类降糖保健食品。另外,李某某还向其妻即被告人谢某某经营的诊所提供上述保健食品。谢某某在明知李某某提供的上述保健食品系李某某非法生产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诊所对外进行销售。案发时,李某某等人销售上述涉案产品共计893070元。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