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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来袭 某集团公司厂房受损严重 向保险公司报案 但保险公司迟迟未对受损厂房正式定损留证 为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集团公司 自行维修厂房后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能否以损失尚未确定为由 拒绝理赔?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某集团公司为其机器设备和建筑物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台风等自然灾害为承保范围。同年9月14日,台风“梅花”来袭,该公司厂房严重受损,遂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却未及时定损。集团公司为恢复生产经营,自行委托某维修公司维修,维修前通知保险公司前来查勘现场,但保险公司未派员前往。维修完毕后,集团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集团公司损失180余万,并承担集团公司垫付的评估费用55000元。一审法院支持了某集团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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