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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孕育于民法,虽有其个性化特点,但仍应以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否能够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争议颇大,根本原因在于其客体的无体性,但鉴于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同质性与同构性,知识产权客体的无体性并不影响善意取得制度的精神内核与价值实现。 技术秘密领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更有其特殊性,国外立法例亦存在三种不同立场,但仍然给我带来诸多具有共性的启示,例如社会总体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以及不同权利之间保护强度的平衡。鉴于现有法规对于侵害技术秘密之产品的交易规制存在空白、司法实践迫切需要相关指引,本文借助法经济学的已有成果对适用与排除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并从法规内在逻辑统一、国际条约义务、溯源治理等不同维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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