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讨论了一个关于会计合并处理的问题,具体涉及A公司能否将其持有的B项目公司进行并表处理。文章介绍了背景情况、相关会计准则以及案例的具体分析。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背景介绍
文章介绍了A公司、SPV公司与B项目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A公司是否可以将B项目公司进行并表处理的问题。
关键观点2: 会计准则规定
提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主要关于‘控制’的定义。
关键观点3: 案例分析
针对A公司能否将B项目公司进行并表处理的问题,从投资方权力、可变回报的风险或收益以及权力和可变回报的联系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关键观点4: 结论
综合分析了A公司的权力、责任和可变回报后,认为A公司应当将B项目公司纳入合并报表,不应仅因股东大会的表决安排而将其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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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说 | 云见 | 云集 | 云刊 | 云榜 | 云团 | 资料 | John 文稿来源:北京证监局网站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4日 问题: 【 持股比例低于股东大会表决比例的合并会计处理 】: A公司持股份额超过 50% 但未达到通过股东会的表决权比例,能 否将项目公司并表处理 ? 案例: A 公司 20X1 年与某信托公司设立 SPV 公司,二者持股 比例分别为 1%和 99%。此后 SPV 公司与 A 公司共同设立 B 项目公 司,以服务 A 公司的产业开发,其中 A 公司持股 60%,SPV 公司 持股 40%,并已出资到位。项目公司的具体运营管理由 A 公司负 责监督协调,SPV 公司主要作为资金提供方,有权随时跟踪了解 项目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等,但由于其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 经营能力,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对 A 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进行过 多干预。 项目公司成立 6 个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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