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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高管从受害单位离职后,组建公司并招募受害单位同类技术研发人才,以不正当手段破解受害单位产品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或非法使用受害单位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研发技术信息并制造、销售同类技术产品,造成受害单位重大损失。法院认定,无论该产品是否优于受害单位的技术产品,该公司的行为均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作为直接主管人员,应予以惩处。受害单位诉请惩罚性赔偿的,应予以支持。近日,株洲中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双双受领刑罚,并连带赔偿受害单位经济损失1884万元。 受害单位某电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28日,主要从事控制用计算机及软件、养路机械电气控制系统等产品。马某某于1999年7月入职该电子公司,先后参与并主导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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