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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朱某2020年10月份入职西安某面包公司,负责该公司在超市面包专柜的上货及促销工作。2022年1月26日,面包公司通过微信工作群通知:“自2022年1月30日开始放假。”朱某回复“收到”,表示知悉。 2022年1月30日中午,朱某骑电动车外出时,与案外人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导致朱某腿部受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无责任。2023年11月,朱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朱某自述因工作需要,2022年1月30日,其受伤当天,依然正常到超市上班。 处理结果 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朱某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朱某诉讼请求。 解析 本案中,朱某是在1月30日中午骑电动车外出时受伤,根据其受伤情况,对其进行认定工伤主要涉及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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