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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倪红霞 来源:人民法院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判断 随着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称电商平台)规模的不断扩大,以电商平台经营者为被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也大量涌现。电商平台经营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通常不具有提前预知和避免发生的能力,故其不必然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也不能以其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责任承担约定而对抗权利人。在电商平台经营者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确定 网络服务平台有多种类型,并不是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可以称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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