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啥  ›  专栏  ›  山东高法

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能否变更货币出资为知识产权出资?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5-02-19 14:36
    

文章预览

鲁法案例【2025】071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中国某公司申请执行东营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东营市东营区法院以东营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东营某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7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魏某认缴出资5万元,持股1%,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46年6月29日。 中国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东营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符合加速到期情形,应追加股东魏某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魏某抗辩称,其已于庭审前以知识产权形式全部履行了出资义务,并有相应《资产评估报告书》和《验资报告》为证,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在执行中国某公司与东营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东营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