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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过渡期届满背景下的外资企业公司纠纷处理及法律适用 | 威科先行

威科先行  · 公众号  ·  · 2025-02-1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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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许冠男、冯蜀兰 机构丨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 本文为威科先行首发内容,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引言 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正式施行。该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被废止。尽管如此,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设立了五年的过渡期,允许2020年1月1日前成立的外资企业继续沿用原有的企业组织形式等,直至2025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 依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44条,自2025年1月1日起,过渡期结束后,对于那些未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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