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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包含方法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判断

赢在IP  · 公众号  · 科技自媒体 知识产权  · 2024-08-15 08: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讨论了一个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其关键点的判断。该专利涉及一种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其权利要求包括产品的形状、构造和制造方法。文章的关键点在于:在判断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如果制造方法特征使得产品具有特定的形状或构造,则该特征对专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但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时,应比较该方法导致的特定形状、构造与现有技术,而非该方法本身。此外,本文还讨论了专利权的保护客体应是产品的形状、构造,而非生产方法,在进行创造性评价时不应考虑对产品的形状、构造不产生影响的制造方法的技术特征。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和制造方法的结合。

对于包含产品形状、构造和制造方法的实用新型专利,在判断其新颖性、创造性时,需考虑方法特征是否使产品具有特定形状或构造。

关键观点2: 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时,应比较产品的特定形状、构造与现有技术。

比较应基于产品本身,而非制造该产品的具体方法。只有在产品形状、构造与现有技术有明显区别时,才能认定其具备创造性。

关键观点3: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客体应是产品的形状、构造。

生产方法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评价创造性时,不应考虑对产品的形状、构造不产生影响的制造方法的技术特征。


文章预览

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对于既包含产品形状、构造,又包含产品制造方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在判断其新颖性、创造性时,如果其方法特征能够使产品具有某种特定形状、构造,则该方法特征对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时,应当将该方法导致的特定形状、构造与现有技术的形状、构造进行比对,而非将该方法本身与现有技术的方法进行比对。 供稿:裴一歌 、赵云虎 编辑: 裴一歌 、赵云虎 裁判文书请戳 (2021)最高法知行终422号 案情简介 某机械制造公司系专利号为 201520898029.6 、名称为 “ 一种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 ” 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利要求 1 为: “ 一种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包括处于卷筒最外层的卷筒末圈,其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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