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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将公司商业秘密由公司邮箱发到个人邮箱属于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泽知  · 公众号  ·  · 2024-09-1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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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司商业秘密由公司邮箱发到个人邮箱属于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裁判要旨】 将相关商业秘密由其在公司邮箱发至个人邮箱及其丈夫邮箱,致使前述商业秘密控制状态发生变化,原先商业秘密置于权利人控制状态,商业秘密由公司邮箱发到个人或他人邮箱后,获取人直接获得了前述商业秘密的载体,即便在离职后也可以随时随地查看、使用,并可向他人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获取人所实施行为违反了权利人保密制度,属于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获取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 本案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华测公司所请求保护的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孔蕾、李苑利、英柏检测公司是否侵害华测公司商业秘密。 华测公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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