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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后,是否有权向行人一方追偿?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09-28 00:03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涉及机动车与非行人之间的碰撞,导致行人死亡和机动车损坏。法院对于案件的处理方式、法律条款的解读以及相关的法律常识进行了介绍。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概述

2022年12月,夏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行人王小某相撞,造成王小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王小某承担主要责任,夏某承担次要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梅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保险公司因理赔款问题与王小某的监护人王某产生纠纷。

关键观点2: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法律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需按过错赔偿机动车损失。因此,在本案情况下,梅某作为机动车车主,无权向王某主张车辆损失赔偿。某保险公司向王某追偿缺乏权利基础和前提条件,故法院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3: 法官说法

法官解释了法律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保护,以及机动车应遵守的交通法规。同时指出,保险是一种风险补偿机制,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4: 相关法律条款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前者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的赔偿责任,后者规定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的代位求偿权。


文章预览

鲁法案例【2024】587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夏某驾驶鲁A***9号小型客车沿济广高速公路行驶时,与在高速公路行车道顺向行走的王小某相撞,造成行人王小某死亡、鲁A***9号小型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公安部门认定,王小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涉机动车系梅某所有,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在本次事故中,案涉车辆花费维修费71000元,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梅某进行了理赔支付。后某保险公司将王小某的监护人王某诉至法院,向其追偿理赔款504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双方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但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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