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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法院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未变更诉讼请求,法院直接判令该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应予纠正

最高裁判实务  · 公众号  ·  · 2024-11-1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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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商务合作微信:SZ2020TJ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编者按:我们整理了法律全行业 合同范本1000套 ,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向本公众号发送“ 合同范本 ”即可免费提取。 (2022)最高法民再185号 裁判要旨: 法院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未变更诉讼请求,仍主张由被告承担支付责任。在此情形下,法院判令该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系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应予纠正。 一、关于一、二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首先,经大景公司申请,经一审法院审查,追加金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金昆公司参加诉讼后,刘宗立对金昆公司的诉讼地位未提出异议,未变更诉讼请求,仍主张由大景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故一审法院追加金昆公司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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