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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 |股东抽逃出资后,公司进行股权重置的应按工商变更登记内容确定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数额

华政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06-04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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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公司注册验资后,原始股东在没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转出资金,构成抽逃出资。若新股东知悉原始股东抽逃出资情况,加入公司并进行股权重置,重新约定各方股东的出资额,并变更了工商登记。原始股东在公司的出资数额满足变更后登记数额的,公司起诉原始股东补足抽逃出资,不应予以支持。 二、案情简介 甲某、乙某系夫妻关系。某房地产公司由甲某与乙某出资于2007年9月21日设立,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甲某以现金出资1,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乙某以现金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007年9月21日,甲某缴纳出资款580万元,乙某缴纳出资款145万元。2007年9月25日,某房地产公司将725万元款项转出至某关联公司(由甲某与乙某共同出资设立)账户。2007年12月26日,甲某缴纳出资款472万元,乙某缴纳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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