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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期丨论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标准的能动权衡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03 11: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标准和能动处理。文章首先强调,通知案外人作为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标准应结合具体案情,能动权衡是否有通知案外人作为无独三参加诉讼的必要,避免出现“遗漏”或“过度”通知的问题。随后,文章通过三个案例探讨了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的问题,并提出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条件、方式和身份定位。文章认为,法院应通知案外人作为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案外人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密切关联和基于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在通知案外人作为无独三参加诉讼后,法院应视情况判决无独三是否直接承担责任。文章还探讨了无独三参加诉讼及承担责任的能动处理,包括通知参加诉讼及案件处理、告知案件存在及其方式、不作处理的情况。最后,文章用一个案例串联了文章的观点,展示了法院如何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能动处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标准

法院应结合具体案情,能动权衡是否有通知案外人作为无独三参加诉讼的必要,避免出现“遗漏”或“过度”通知的问题。

关键观点2: 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条件、方式和身份定位

法院应通知案外人作为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案外人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密切关联和基于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无独三通过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其身份可能转化为被告或有独三。

关键观点3: 无独三参加诉讼及承担责任的能动处理

法院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并在通知后视情况判决无独三是否直接承担责任。同时,法院应告知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确保他们行使申请参加诉讼的权利。

关键观点4: 案例应用

文章用一个案例串联了文章的观点,展示了法院如何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能动处理,包括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告知案件存在、不作处理等情况。


文章预览

  欢迎光临   论文精选   栏目 精选优质论文,集萃法官智慧,立足司法实践,繁荣应用法学。 论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标准的能动权 衡 徐丹阳,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 论文提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标准。法律条文表述的“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条件,易于导致通知范围无限扩大。从民事诉讼法整体解读,前述条件应为有权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最大范围。鉴于二审法院以未通知案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为由,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根本原因在于由此导致的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通知案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必要范围应为该案外人与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有密切关联。据此,法院对于“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应作不同处理:一方面,能动权衡案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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