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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机构作为服务用户侧的重要角色,收单机构作为服务商户侧的重要角色,在支付产业链上属于上下游的关系,然而,当两者的利益点出现碰撞的时候,发卡机构的傲慢和强势往往让收单机构感到不适。比如,在出现风险交易时,不少商业银行一言不合就通过4802 [1] 和4803 [2] 进行退单。又比如,在修订卡组织的风险规则前,卡组织通常需要征求所有全国性商业银行和代表性非银收单机构的意见,一些大型商业银行总是恨不能将所有风险责任转嫁到收单机构身上,对于自己根据用户特征监控电信诈骗的责任却屡屡推诿,可是商业银行自己也有收单部门,如果不利于行业生态的规则付诸实施,“相煎何太急”的画面在二十一世纪还会重复上演。 要实现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和谐相处,就得先从它们的利益交汇点下手,而商业银行作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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