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成都市公积金中心发布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包括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办理渠道、完善协议终止相关情形等内容,并详细阐述了适用对象、实现方式、申请条件、办理方式及申请材料、协议执行、协议变更、协议终止以及其他事项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简化申请材料,主借款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配偶签订协议时,不再提供主借款人身份证件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件;二是优化办理渠道,非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的商业贷款,也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等线上渠道签订定额提取协议;三是完善协议终止相关情形,包括主动解除按月提取协议的情形和单方终止协议的规定。
关键观点2: 适用对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职工,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关键观点3: 办理方式及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等线上渠道申请、核对和确认签约的相关信息,完成按月提取还贷签约。线下办理时,需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提供身份证件、借款合同、还贷明细等材料。
关键观点4: 协议执行和变更
同一笔贷款有两名及以上签约缴存职工的,默认按签约时间顺序依次执行;协议有效期内,签约人不得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收款账户变更和提取顺序变更需线下办理。
关键观点5: 协议终止
协议到期时间一般为约定的该笔贷款终止时间。协议期间,签约人可通过线上渠道自助终止协议,或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申请终止。出现特定情形时,成都公积金中心可单方终止协议。
文章预览
日前 成都市公积金中心发布了 《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点击图片查看原文 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简化申请材料。 主借款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配偶签订协议时,不再提供主借款人身份证件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件。 二是优化办理渠道。 非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的商业贷款,也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等线上渠道签订定额提取协议;主借款人不属于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的,也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线上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查询贷款真实性,无需临柜签署授权书。 三是完善协议终止相关情形。 一是完善主动解除按月提取协议的情形。新增签约人以定额提取方式的贷款结清后应主动解约的要求;同时,明确若签约人未主动解约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可在核实后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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