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介绍了新公司法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总结了八大关键点,包括股东出资情况核查、抽逃出资、违法减资、关联交易、执行职务过错赔偿、违法分配利润、违法财务资助等方面的新规定和法律责任,以及董监高在诉讼中的责任和追责情况。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新公司法强化公司治理中董监高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从各个维度强化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被称为“赔偿法”。董监高人员需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核查催缴股东出资、防止抽逃出资、合规进行关联交易等。
关键观点2: 股东出资情况的核查与催缴
董事会负有核查股东出资情况的义务,如发现股东逾期未能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董事会有责任以公司名义书面催缴。否则,面对债权人起诉时,如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3: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在实践中通常需要董监高的协助。对此,“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消极履职、未尽到勤勉义务也要承担责任。
关键观点4: 违法减资的追责机制
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进行了调整。如公司违法减资,董监高人员未尽忠实勤勉义务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5: 关联交易的合规性要求
新公司法扩大了关联人的范围,增加了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董监高需关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并明确责任归责。
关键观点6: 执行职务过错赔偿责任
董监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如董监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7: 违法分配利润的责任追究
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行为不仅损害债权人利益,董监高人员如未恪守勤勉义务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责任。
关键观点8: 董监高在诉讼中的责任和追责情况
新公司法明确了董监高在诉讼中的连带责任、赔偿责任等。法院将秉承谨慎适用、当用则用的原则,通过法律手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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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静静, 马鞍山中院民二庭副庭长 来源:上海二中院 主讲人/郝静静 马鞍山中院民二庭副庭长 曾荣获平安安徽建设先进个人、安徽省法院“一站式”建设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被评为马鞍山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马鞍山市巾帼建功标兵、马鞍山市法院办案能手。 新公司法修订的一个显著亮点是从各个维度强化了公司治理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因而有“赔偿法”之称。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是股东资产和公司事务的托管者,托管者的身份要求他们必须对公司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贯穿公司设立到清算全过程,倒逼他们积极主动履职,实现权责相匹配,推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优化。 01 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给公司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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