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大冶法院审结的一起商标侵权案,涉及“锦江之星”与“锦江宾馆”之间的争议。法院依法驳回“锦江之星”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可“锦江宾馆”使用“锦江”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保护其历史经营成果和商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两起争议事件背景
介绍锦江宾馆的经营历史以及与锦江之星之间的争议背景。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过程及结果
详细阐述法院如何审理这起商标侵权案,包括查明的事实、争议焦点、法院判决结果以及法官的说法。
关键观点3: 法律解读
解释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商标在先使用制度的重要性。
文章预览
黄石大道人行立交桥畔,“锦江宾馆”金色店招依然闪亮——这抹穿越世纪之交的灯火辉煌背后,一场跨越28年的“锦江”之争,在两代黄石商人的接力经营与新兴连锁品牌的博弈中落下帷幕。 近日,大冶法院审结一起备受关注的商标侵权案,依法驳回知名连锁酒店品牌锦江之星公司(以下简称“锦江之星”)的全部诉讼请求,首次突破商标在先使用权抗辩主体限制,为“老字号”传承开辟法律通道,也给正加速焕新的城市商业生态注入法治清流。 锦江宾馆(旧) 锦江宾馆(新) “锦江之星”是中国知名经济型连锁酒店之一,于1998年7月申请注册“锦江之星”商标,服务项目主要为旅馆经营、旅馆预订、旅馆、休养院、疗养院、旅馆住宿所(招待所)等。2023年,“锦江之星”特许经营酒店入驻黄石饭店后,发现相距不足千米的黄石港区锦江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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