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观得法律
面向中国民商法实务问题的体系化解决和理论化表达。
今天看啥  ›  专栏  ›  观得法律

刘迎霜|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力(下篇)

观得法律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27 20: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力,指出我国《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对股权代持规范不完整。股权代持协议根据隐名股东的“隐名”情况,分为不同的情形,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规避法律法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无效。协议有效时,名义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隐名股东对名义股东可主张股权财产权益。无效时,名义股东继续持股,适当补偿隐名股东。上市公司或金融公司中,股权应由监管部门或其下属机构暂时持有,再拍卖给适格主体。我国《公司法》修订应完善隐名代理式股权代持制度和构建信托式股权代持制度。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我国《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对股权代持规范不完整,股权代持协议根据隐名股东的“隐名”情况分为不同情形,具有不同法律性质。规避法律法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无效。协议有效时,名义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隐名股东对名义股东可主张股权财产权益。无效时,名义股东继续持股,适当补偿隐名股东。

关键观点2: 上市公司或金融公司中股权代持的处理

在上市公司或金融公司中,股权代持损害证券市场公开原则和金融市场秩序与安全时,股权应由监管部门或其下属机构或某种特定基金暂时持有,再拍卖给适格主体;股权代持协议双方均不能获得股权。

关键观点3: 《公司法》修订建议

建议我国《公司法》修订完善隐名代理式股权代持制度和构建信托式股权代持制度,以适应现实需求并保护各方利益。


文章预览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力(下篇) 本文共8134字 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法学家》2021年 第3期 摘要 我国《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对股权代持规范并不完整。股权代持协议可以根据隐名股东的“隐名”情况分为不同的情形,分别具有隐名代理、信托等法律性质。规避法律法规的股权代持协议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股权代持协议应无效。股权代持协议有效的法律后果应是:名义股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隐名股东对名义股东可以主张公司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应是:名义股东继续持有股权,但就股本金和获益适当补偿隐名股东。在上市公司或特殊金融公司中股权代持损害证券市场公开原则和金融市场秩序和安全时,股权应由监管部门或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