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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原告诉请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能否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并以此确定管辖地

民法典实务  · 公众号  ·  · 2024-05-1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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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阅读➤ 《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 点击阅读➤ (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 ) 参考案例:余某德诉肖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2022)粤5322民初字第68号民事裁定(2022年1月6日)。 入库编号:2024-01-2-084-005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按照“争议标的” 种类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并以此确定纠纷管辖地。但是,人民法院在认定“争议标的”时,不能把“争议标的”等同于诉讼请求。“争议标的”应依照争议的合同义务或者合同的特征义务来确定,也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因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发生合同纠纷,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应以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合同履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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