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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论备案审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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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2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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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翔 ,法学博士,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 〔文章来源〕 《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 。 注 释版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摘要: 效力问题是备案审查制度的“题眼”所在。根据《备案审查决定》第13、14条,备案审查在“有错必纠”环节以“沟通—书面审查意见—纠正和撤销决定—普遍约束力”4个阶层保证备案审查具有制度刚性。鉴于“纠正和撤销决定”通常备而不用,可以考虑赋予“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以预备程序、“判断预告”的性质,将备案审查这一监督权行使作“督促”和“处置”的整体安排。这要求“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必须以外部化、固定化和法效化的方式予以公开。备案审查具有抽象审查的制度特征,赋予“纠正和撤销决定”以普遍约束力是其体现之一。“普遍约束力”需要在对其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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