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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撕毁辞职书,仲裁委:视为撤回!中院:错,撤销裁决!

薪人薪事企小薪  · 公众号  · 职场  · 2025-01-10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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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美于2018年9月1日入职天津某进出口公司,任客服。同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15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3个月。 2019年8月23日王小美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载明: 因 个人原因 辞去公司销售一职,落款日期为8月23日,同日王小美填写了离职交接表。 2019年8月28日,王小美借机撕毁了辞职申请书。 2019年9月,公司办理了退工手续。王小美认为自己已经撕毁了辞职书,并未辞职,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019年12月20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王小美毁离职申请的行为已表现出不再辞职的意愿,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非法解除,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826元,并且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撤裁:辞职是形成权,自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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