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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 蓝字 关注 获取最新动态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实践中,要准确理解“收受他人财物”的含义。不能机械地仅仅理解为由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或有共同利益的关系人实际收受或占有,才属于收受请托人财物。对于在国家工作人员的意志支配下,请托人将财物或利益输送给第三人的行为,实质上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 比如,有这样一起案例。甲系国有企业总经理;乙系私营企业主,长期在甲所在企业承揽工程;丙系甲好友。丙携家人赴某地旅游,请甲帮助提供车辆,甲给自己所在国企当地分公司负责人打招呼,请其提供一辆车和一个司机。该司机在驾车拉丙和家人赴景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丙和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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