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旅游法》第35条旨在治理“零负团费”现象,但未能实现其规范目的,存在法律解释困难、操作性差、规范目的不匹配和明显的规范漏洞等问题。症结在于对零负团费的根本规范对象提炼不清晰,规范方向存在偏差。应从旅游经营者内部的不正当交易和对旅游者的权益侵害两个方向入手,通过行业协会自治、强化资讯揭露义务和赋予旅游者对购物和付费项目任意取消的权利等途径,细化《旅游法》第35条,以实现其规范目的。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零负团费现象及其治理目的
零负团费是指地接社、导游未收到旅游费用,甚至需向组团社、旅行社交纳费用“买团”的现象,导致服务质量下降、商业贿赂等问题。立法者意图通过《旅游法》第35条打击零负团费,但效果有限。
关键观点2: 《旅游法》第35条的问题与困境
《旅游法》第35条存在法律解释困难、操作性差、规范目的不匹配和明显的规范漏洞等问题,关键在于对零负团费的规范对象提炼不清晰,规范方向存在偏差。
关键观点3: 细化与改良《旅游法》第35条的建议
建议从旅游经营者内部的不正当交易和对旅游者的权益侵害两个方向入手,通过行业协会自治、强化资讯揭露义务和赋予旅游者对购物和付费项目任意取消的权利等途径,细化《旅游法》第35条,以实现其规范目的。
关键观点4: 加强行业自律规制
建议由行业组织根据市场情况定期公布市场基准价格,解决不合理低价的认定问题,并加强行业自律建设,约束旅游经营者的行为。
关键观点5: 强化资讯揭露义务
建议旅行社对购物、另行付费项目的资讯揭露,并提供警示义务,以打破旅游经营者借资讯垄断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文章预览
点击标题下「民法九人行」可快速关注 “零负团费”治理的问题与路向 --《旅游法》第35条细化研究 申海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月旦法学杂志》第347期 摘要 : 《旅游法》第35条以消灭零负团费为规范目的,但该规范目的并未能够实现。 《旅游法》第35条存在法律解释困难、操作性差、规范目的不匹配和明显的规范漏洞等问题。 上述问题的症结在于,对零负团费的根本规范对象提炼不清晰,规范的方向上存在偏差。 零负团费的治理应该明确从旅游经营者内部的不正当交易和对旅游者的权益侵害两个方向入手,透过行业协会自治、强化资讯揭露义务和赋予旅游者对购物和付费项目任意取消的权利等途径,从多个层面对《旅游法》第35条进行细化,以期实现其规范目的。 关键词: 旅游契约; 零负团费; 规范目的; 旅游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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