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张某因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案件。张某因工伤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超过4小时,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对此提起仲裁、诉讼至高院。高院再审认为,同行业规定旷工3天以上才可解除,公司解除违法,但双方已经缺少信任,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一二审判决理由错误,应予纠正,但结论正确,予以维持。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员工手册规定与事件概述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未经报备批准,工作时间不按时到岗、脱岗、串岗者,单次不在岗时间>4H或一个月内累计不在岗时间>8H,解除劳动关系。张某因工伤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后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超过4小时。
关键观点2: 劳动仲裁与诉讼过程
张某申请仲裁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驳回。张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张某脱岗时间超过4小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关键观点3: 高院再审结果
高院再审认为,同行业规定旷工3天以上才可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解除违法。但双方已经缺少信任,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虽然一二审判决理由错误,但结论正确,予以维持。
文章预览
张某是法外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至2025年5月20日止。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擅离职守,未经报备批准,工作时间不按时到岗、脱岗、串岗者(不在岗时间不计薪), 单次不在岗时间>4H ,或1个月内累计不在岗时间>8H,解除劳动关系。”张某签名确认同意受其约束,并保证严格遵守及履行。 2020年8月21日早上9:41张某未经批准离开公司,下午18:09才回来, 离开工作岗位7小时19分。 2020年8月24日,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张某面谈。张某说2020年8月21日他找组长说因为HR不处理其工伤问题,其要就工伤问题去投诉,向组长请假。组长没有批准请假,他就出去了,之后回来刷下班卡,因为这段时间是他的工作时间。 2020年8月26日下午,公司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后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张某: 依据《集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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