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明知”的详细规定,以及该规定对购买者“明知”的认定和惩罚性赔偿的影响。文章提出,对购买者“明知”的认定需要依据其购买和索赔行为等具体情况,使用“购买者”概念有助于解决“知假买假”问题,同时指出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有利于平衡经营者与购买者的利益。文章还探讨了“明知”与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以及购买者“明知”的认定和证明责任配置问题,并讨论了代购者的“明知”责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购买者“明知”的认定
购买者“明知”的认定需要依据其购买和索赔行为等具体情况,使用“购买者”概念有助于解决“知假买假”问题。
关键观点2: 惩罚性赔偿的利益平衡
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有利于平衡经营者与购买者的利益。
关键观点3: “明知”与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
“明知”与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直接相关,购买者“明知”仍然购买时,同情会消减,因此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存疑。
关键观点4: 购买者“明知”的认定和证明责任配置
购买者“明知”的认定需要通过某些行为来认定,其证明责任由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负担。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明知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请求以其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关键观点5: 代购者的“明知”责任
代购者“明知”购买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时,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职业代购者“明知”时不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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