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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涉税处理梳理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6-02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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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体法规定 (一)增值税 1.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29号) 2.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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