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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梁某某需承担虚开发票所致税务罚款及滞纳金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7-14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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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新疆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案号:(2024)新23民终902号 发布日期: 2024-07-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新23民终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1972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清,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园,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昊,昌吉市三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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