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问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以及实践中对这类纠纷管辖确定的争议。文章还讨论了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的管辖确定规则,包括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不一导致的规范适用统一性问题,进行了目的性扩张的必要性分析,并以‘事实查明或案件执行与建设工程本身的紧密关联性’为标准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规定中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关键观点2: 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的管辖确定存在争议。
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是否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都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关键观点3: 进行目的性扩张的必要性分析。
由于规范意旨的需要,有必要将部分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认定范围,进行目的性扩张。
关键观点4: 以‘事实查明或案件执行与建设工程本身的紧密关联性’为标准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具体判断标准包括合同标的是否直接转化为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合同核心履行内容是否大部分在建设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案件执行标的物是否明确为建设工程本身。
文章预览
(图源网络 侵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诉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1-2-115004)》(以下简称《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明确:“实践中,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不仅包括消防和空调设施设备安装,还涉及大量管网铺设等隐蔽工程,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总工程项目上,与项目工程本身的关联性高,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因此,当事人因履行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宜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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