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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方亮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讲师 《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5期 (为方便阅读,已省略原文注释)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公司法》第89条第3款的制度功能和体系定位 三、《公司法》第89条第3款的直接适用 四、《公司法》第89条第3款的扩张适用 五、结语 摘要: 为更有效应对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压制,修订后的《公司法》第89条第3款增设因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遭受严重损害的股东可以诉请强制购买股权的规定。该制度旨在规制股东权利滥用并救助受压制股东,应与该条第1款之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区分开来。受压制股东诉请强制购买股权救济时,法院需要逐一判断控股股东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小股东利益是否遭受侵害以及损害是否足够严重。受保护的股东利益不仅明定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还可能存在于股东间的非正式共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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