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涉及网盘服务提供者对于“秒传式”存储、离线下载、分享等功能的法律争议,特别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百度公司与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文章指出,尽管“秒传式”离线下载服务未改变网盘服务提供者作为存储服务的本质,但在我国法院对“秒传式”存储不构成直接侵权的情况下,要求其对“秒传式”离线下载承担直接侵权责任难以成立。同时,文章对网盘服务提供者对网盘分享功能是否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提供分享服务的网盘服务提供者无需主动审查用户分享的文件,但应履行必要的侵权警示义务,并在接到权利人的警示函后,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屏蔽分享功能,以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后,文章对再审判决进行了总体评价,认为该判决合理平衡了著作权人、存储服务提供商、用户三者的合法权益,为相关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关于“秒传式”离线下载是否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尽管“秒传式”离线下载服务未改变网盘服务提供者作为存储服务的本质,但在我国法院对“秒传式”存储不构成直接侵权的情况下,要求其对“秒传式”离线下载承担直接侵权责任难以成立。
关键观点2: 关于网盘服务提供者对网盘分享是否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提供分享服务的网盘服务提供者无需主动审查用户分享的文件,但应履行必要的侵权警示义务,并在接到权利人的警示函后,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屏蔽分享功能,以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关键观点3: 对再审判决的总体评价
再审判决合理平衡了著作权人、存储服务提供商、用户三者的合法权益,为相关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文章预览
目次 1 “秒传式”网盘存储引发的法律争议 2 《食为奴》案诉争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判定的争议 3 网盘“秒传式”离线下载是否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4 网盘服务提供者对网盘分享是否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4.1 关于主动审查与事先防范措施 4.2 关于“通知-适当措施” 5 对本案再审判决的总体评价 本文转载自“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公众号,作者张伟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 原文 刊载于《版权理论与实务》2024年第07期【链接】 摘要 :“秒传式”离线下载没有改变这种网盘服务本质上依然是一种存储服务,不管百度网盘与第三方网站或者网络节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文件内容数据传输,在我国法院对“秒传式”存储不构成直接侵权具有基本共识的情况下,要求网盘存储服务提供者对“秒传式”离线下载承担直接侵权责任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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