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讨论了个人数据权益侵害的损害赔偿问题,强调个人数据权益与个人信息权益的紧密联系,但在具体保护规则上存在差异。文章通过法律分析和案例研究,探讨了个人数据权益侵害的损害赔偿规则,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的认定方法。文章认为,个人数据权益的损害赔偿应考虑到数据的流通性和财产价值,同时保护个人尊严和人格价值。文章还提出,个人数据权益侵害的损害赔偿应当围绕《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具体的损害情况和侵权行为来认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个人数据权益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关联与差异
个人数据权益与个人信息权益紧密相关,但在具体保护上存在差异,体现在流通性和财产价值方面。个人数据强调数据的流通,而个人信息则侧重保护个人尊严和人格价值。
关键观点2: 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
个人数据权益侵害的损害赔偿应围绕《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损害情况和侵权行为来认定。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的认定方法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
关键观点3: 个人数据权益的流通性和财产价值
个人数据权益的损害赔偿应考虑到数据的流通性和财产价值,同时保护个人尊严和人格价值,确保个人数据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关键观点4: 损害赔偿的认定方法
在认定个人数据权益侵害的损害赔偿时,应考虑到损害的具体情况和侵权行为,结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
文章预览
论个人数据权益侵害的损害赔偿 作者: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甘肃社会科学》2024年第4期。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提 要 个人数据权益与个人信息权益一体两面,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场景而各有侧重:前者强调数据的流通而重视其中的财产价值,后者强调个人尊严的保护而重视其中的人格价值。这就导致二者虽然适用相同的损害赔偿规范,但在规范的具体适用上却因前述不同侧重而在效果上存在差异。对个人数据权益侵害的损害赔偿而言,应在承认这种差异性的前提下来理解与之对应的法律规范。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应当围绕《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结合第1183条第1款展开,将构成要件论和利益权衡论两种法律效果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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