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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申请人仅提交保全申请而并未证明具有必要性的,法院对该保全申请可不予准许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10-1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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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民事审判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根据《民诉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是实施财产保全的条件之一,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出保全请求,应当提交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理由及相应依据。申请人(原告)仅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但并未提交本案存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故法院未同意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存在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30号 ...... 本院认为: 本案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因涉案合同的订立、履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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