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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罗培新,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法学》2024年第6期。注释版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摘要: 在法制统一的原则下,地方立法备案审查须从价值判断与技术理性两个维度进行。价值判断指向立法的目的良善,技术理性强调地方立法在与上位法不抵触的情况下,以最合理的路径实现立法目的。“不抵触”的内涵不是地方立法条文与上位法完全保持一致,而是法权、法意与法理不抵触。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和探索性功能,要求立法审查部门基于“合目的性”将上位法依据理解为既包括条文依据又包括法理依据,避免陷于审查僵化。探索建立基于立法领域的差异化审查机制,给予新兴领域立法更大的容错空间,区分地方立法的民事效力性规范与行政管理性规范,避免将影响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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