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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行政诉讼中投诉举报问题分析

市监学习驿站  · 公众号  ·  · 2025-01-12 07: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分析了行政诉讼中投诉举报的几个关键问题,包括投诉与举报的辨析、投诉举报人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认定、利害关系认定、滥用投诉举报权的认定、信访事项与投诉举报的辨析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投诉与举报的辨析

投诉和举报常常相互交叉,但实践中两者常被混用。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包括投诉和举报,行政机关执法时需明确区分,而司法机关在审判中未明确区分。投诉主要指向侵权行为,而举报则是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为。

关键观点2: 投诉举报人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行使投诉举报权益主张。但只有当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其相应权益时,其主张才能得以实现。投诉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取决于行政行为与其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及是否具有正当目的和法律依据。

关键观点3: 利害关系认定

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的认定是一个核心问题。投诉举报人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取决于其是否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投诉举报。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对“利害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但学理解释和司法理论提供了一些考量因素。

关键观点4: 滥用投诉举报权的认定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滥用投诉举报权,如为获得不当经济赔偿多次投诉举报、为获得行政奖励大范围收集违法线索等行为,应当被法律禁止。市场监管领域的商品消费投诉举报中,明显超越消费者通常生活需要的投诉举报应被否定其利害关系及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关键观点5: 信访事项与投诉举报的辨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可能是信访申请,也可能是履职申请。信访处理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申请,但信访事项中的行政行为可以。需要区分信访处理行为和信访事项中的行政行为,如果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事项并非信访处理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文章预览

行政诉讼中投诉举报几个问题分析   ◇  刘波 张伟 审理投诉举报案件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问题的途径,投诉举报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涉法律关系较多,司法实务中有分歧,对此笔者作浅析探讨。 一、投诉与举报辨析 投诉与举报具有相互交叉情形,当事人向行政机关表达诉求往往未区分投诉与举报,实践中常常被混用。如侵权行为,被侵害人既可以通过投诉救济也可以通过举报救济;侵权行为可能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实施投诉救济同时具有举报实质效果。行政审判实务中区分投诉与举报对确定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具有必要性。 惯常理解, 投诉指 被侵害人对侵权行为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行政机关反映并要求处理以救济自己权益行为; 举报指公民或法人及其他组织 依法行使监督权 ,向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检举控告违法违纪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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