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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案入选最高法院首批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

浙江天平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4-08 11:27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5批指导性案例的详细介绍,特别是关于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的详细解析。案例涉及执行实施专题的指导性案例,包括执行实施要点、基本案情、执行结果、执行理由及相关法条等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文章主题及背景

本文介绍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5批指导性案例,特别是关于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的详细解析。这是自2010年指导性案例制度建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

关键观点2: 关键事件及影响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萧山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涉及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的案件指定由钱塘区人民法院统一执行,以解决系列案件执行问题。这一举措旨在整合资源,在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被执行企业摆脱困境、实现重生。

关键观点3: 案例解析及执破衔接的重要性

该案例强调了执行过程中的执破衔接的重要性。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应当通过加强立审执协调等措施,分类施策。对于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应当尽力通过破产重整等方式帮助企业化解危机。本案中,浙江某新材料公司虽然资不抵债,但具有挽救价值,依法适用破产重整有助于公司重生并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文章预览

2025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化交叉执行、规范执行工作情况和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 本次发布的是第45批指导性案例,也是自2010年指导性案例制度建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 其中,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一案例入选 。 点击图片查看原文↓ 指导性案例252号 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指定执行/执破衔接 执行实施要点 1.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已分别立案执行,由一个人民法院统一执行便于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统一执行。 2.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企业进入预重整程序的,可以将案件指定至具有破产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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