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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适用】最高法解释起草者:自诉案件办理的若干突出问题

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  · 公众号  ·  · 2021-04-21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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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自起草小组 《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 《刑事诉讼法解释》新旧条文对照(上) 《刑事诉讼法解释》新旧条文对照(中) 《刑事诉讼法解释》新旧条文对照(下) 《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问题。《解释》第十章基本吸收《2012年解释》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有关条文,仅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对个别条文作了微调。 1.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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