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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美兰法院对某离婚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亲(被告)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其进行家庭监护方面的引导与教育,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义务 ,配合母亲(原告)行使探望权,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美兰法院受理一宗离婚纠纷案件后,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长子由原告抚养,次子由被告抚养,该判决已于2024年3月生效。然而美兰法院在回访过程中得知,原告前往探视次子时,被告并未配合,也不接听电话,双方无法沟通,导致原告至今无法行使探望权。 经了解,次子从出生至2024年3月从未离开过母亲,承办法官考虑到次子即将从幼儿园毕业进入小学,需要父母双方给予更多的关爱与引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对被告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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