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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期 | 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可引入“虚拟许可+类比参照”标准 ——被告人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周某某入职Z公司担任设计服务部主任工程师,具有查阅Z公司持有的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数据包权限。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周某某违反与Z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将两个IP数据包在内的文件下载至工作电脑硬盘,再以拆除硬盘的方式将上述文件带离公司并存储于其个人电脑。经鉴定,周某某获取的上述两个IP数据包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与Z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信息相同。经审计,Z公司因被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128万余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周某某违反权利人Z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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