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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劳动法库 -欢迎转载,投稿、合作请联系微信:xingshiduku 文 ︱李迎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HR经常会听到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一些约定俗成的表述方式,比如,N、N+1、2N,有HR提到现在有一些员工提出了2N+1、2(N+1)的计算方式,问我是不是有这样的规定。 必须明确,2N+1、2(N+1)根本不存在法律上的依据,提出这样的要求,往往是劳动者对法律的误读或受到一些似懂非懂的“专业人士”误导所致。 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N实际为工作年限的代称,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为N。 仅有三种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为N+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2N。 N、N+1、2N分别适用不同情形,不能兼得。 最容易被误读的是什么情况下要“+1”,很多人不管合同解除理由是什么,一概认为需在经济补偿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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