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讨论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通过一案双申的情况来具体阐述。文章提到,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低于发明专利,两者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存在区别。现实案例中,存在发明驳回而实用新型维持的情况,但有时候结果并不符合理论分析。文章还提到,创造性的评价具有一定主观性,但仍希望结论尽量客观和一致。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区别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低于发明专利,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以及现有技术的领域和数量方面。
关键观点2: 一案双申的情况
存在同一申请文件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情况。如果发明驳回而实用新型维持,应能体现出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区别。
关键观点3: 创造性的评价主观性与案例分析
创造性的评价确实具有一定主观性,但在具体案例中,对于同样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和区别特征,维持有效和维持驳回的结论应该更加客观和一致。
文章预览
笔者之前写过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创造性区别在哪里 ? 给出的答案是: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 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 “技术启示” 。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 现有技术的领域和现有技术的数量 两个方面。 现实情况中,有一种一案双申的情况,同样的申请文件,同时申请了发明和实用新型。如果 发明驳回,而实用新型经过无效宣告维持 ,那应该能够直接体现出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区别。 或者说, 如果发明是因为对比文件技术领域的不同而驳回 ,实用新型有机会获得维持。为此,笔者曾经做过假设, 荣获中国专利金奖的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如果申请发明,个人认为很可能会驳回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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