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纠纷案件,涉及宠物包造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法院认定宠物包立体造型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因此未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原告李某获得宠物包造型的著作权独占使用许可,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该造型图片宣传销售商品,引发纠纷。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1.宠物包立体造型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2.某科技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包括宠物包的实用功能与艺术设计无法独立分离,艺术设计并非独立创作,以及艺术设计的创作高度较低。
关键观点4: 法官说法
法官解释了实用艺术品在著作权法保护中的困境,包括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的界定不清,以及与外观设计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交叉。同时,阐述了实用艺术品在著作权法保护中的相关概念,如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设计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何用著作权法保护实用艺术品等。
文章预览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日常实用品立体造型著作权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 基 本 案 情 李某经授权获得案涉宠物包造型的 著作权独占使用许可 ,该宠物包亦已获得 外观设计专利 。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将与该宠物包造型图片相似的图片作为宣传图在其网店销售商品时使用。李某认为案涉宠物包造型构成美术作品,某科技公司侵害其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李某主张权利的立体造型 某科技公司使用的商品图片 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李某案涉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2.某科技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3.某科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某科技公司辩称 :1.李某主张的权利客体并不构成作品;2.李某主张某科技公司侵犯其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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